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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小厂房里的秘密》
时间:2022-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满释放人员重操旧业,租用偏僻地点厂房,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挡风玻璃,大肆对外销售,最终东窗事发,后悔已晚矣。

案情

2018年初,杨大力(化名)刑满释放出狱后,失去经济来源,苦于没有谋生手段,便萌生了重操旧业,捞偏门、挣快钱的快速致富的想法,他决定重操旧业,自己当老板,做起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挡风玻璃的生意。

2018年4月,杨大力开始着手购进假冒注册各大汽车商标品牌的挡风玻璃,并租用位于偏僻地点的两处厂房作为存储仓库。短短半年间,杨大力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挡风玻璃供不应求,对外销售金额高达几十万元,杨大力赚得盆满钵满,暗自窃喜。

于是,他决定扩大经营规模。2019年10月,杨大力招募小工陈自忠(化名)、马文强(化名)从事包装、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挡风玻璃的工作。好景不长,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没几天,杨大力所租用的两处厂房就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安机关查处。不查不知道,小小的两处厂房,竟囤积了涉及宝马、奔驰、本田、起亚、吉利等20余家知名汽车厂商品牌的挡风玻璃2000多片,各种品牌、型号的玻璃堆放得整整齐齐,俨然一处正规生产厂商的标准化仓储地。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自杨大力当上老板以来,对外销售假冒商标的玻璃金额共计68万余元,其两处仓库内储存的玻璃货值共计183万余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院还开展《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工作,主动联系对接被侵权尚未报案的十多家企业,告知被侵权企业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告知后,主动派员配合司法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辨认。

最终,杨大力、陈自忠、马文强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杨大力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党中央、习总书记多次强调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提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建设,相继修订、出台了《民法典》、《著作权法》、《关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也建立《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的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侵犯知识出案件办案质效,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不但包括本案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涵盖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犯罪行为。常见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实施伪造、涂改商品的商标、行为人是否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收到过处罚(行政、刑事)、进货渠道及价格、以及销售的价格等多方面予以认定;第二,要求销售行为人销售数额较大、巨大,相应对应的销售数额为5万元、25万元。

具体于本案中,杨大力曾经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在厂房内也查获其明知是假冒商标而购入的大量汽车挡风玻璃,可以认定杨大力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挡风玻璃;现场查获的成品及半成品货值高达183余万元,销售账单经鉴定已销售金额达68余万元,累计犯罪数额高达251余万元,远远高于该罪规定的数额巨大25万元的标准。杨大力及其小工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对于杨大力这种累犯,即在刑满释放后再次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应从提高其违法犯罪成本的角度加大对此类犯罪份子的打击力度,因此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准确适用罚金刑,依法提出对杨大力适用罚金刑130万元的量刑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杨大力认可对其罚金刑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法院亦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检建立的《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制度,即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均应当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权利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并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有效节约权利人维权成本,提升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的同时助力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质效,服务保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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