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 2011年4月,宋某在火车站广场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975元),后被车主季某、王某发现,宋某担心自己被抓,用U型锁将王某打致轻微伤。
2011年4月7日,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批准转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宋某涉嫌抢劫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主要争议问题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宋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因其在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劫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抓捕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触犯《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未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对宋某转化抢劫行为不予认定,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收到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再次认真梳理案情,分析证据,被告人宋某盗窃行为暴露后,为逃避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符合转化抢劫的相关规定,且证据充分。遂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在认真审查抗诉事由、证据后,采纳了公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4年。
三、案例分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转化抢劫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界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宋某前科累累,多次犯罪入狱,此次先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证据确凿,故应以抢劫罪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