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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
时间:2020-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11日在泊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上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窦清晓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9年,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着力服务“三大攻坚战”,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发展。

一、不断强化理论武装,确保正确检察方向

1、牢固树立正确的思想导向。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检察机关的应尽之责。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检察工作实际,在履职过程中,把准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确保政治工作和检察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

2、扎实开展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我们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学习计划,开辟学习专栏,丰富载体形式,针对工作短板和具体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拿出“责任清单”,形成“检视清单”,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

3、以主题教育成果推动检察工作开展。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把主题教育与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结合起来,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结合起来,与强化机关管理、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二、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全力贡献检察力量

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年共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73人,提起公诉422人,通过办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坚决服务于打好“三大攻坚战”

1.强化源头治理,化解重大风险。2019年,市人民检察院接连受理两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群众达1000余人。在检察官的积极努力下,嫌疑人同意退赃,受害群众损失得以挽回,避免了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为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携手筑网·同防共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非法集资的识别、防范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形成抵制非法集资的壁垒。

2.关注污染防治,护卫碧水蓝天。我们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4件8人。我们依托公益诉讼职能,立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1件,涉及排污、扬尘、噪音、河道保护等多个方面。通过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

3.开展精准扶贫,助力脱贫攻坚。市人民检察院承担了16户贫困家庭的结对帮扶任务,为确保实现帮扶目标,我们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帮扶工作最大的倾斜和保障,按照“七个一”的统一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村委会座谈、民主协商等举措,因户施策、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重点帮助落实危房改造、政策低保、临时救助、大病救助等帮扶政策。现16户贫困家庭已全部实现政策性脱贫。

(二)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9年,市人民检察院把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助推平安泊头建设的突破之举,共审查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7件9人,审查起诉2件14人,批捕率、起诉率均达100%。我们在办理上级交办的肃宁县齐某某系列涉黑涉恶专案过程中,挖掘并移交保护伞线索9条,上级纪委监委已进行核查,切实将“破网打伞”的斗争要求落到了实处。在开展“打财断血”专项行动中,我们提前介入肃宁县齐某某系列涉黑涉恶专案和我市李某某系列涉恶“套路贷”一案,建议侦查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产5100余万元,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全力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

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民企最直接的手段。2019年5月,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我市某电力设备制造公司销售员徐某职务侵占一案,经过办案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嫌疑人认罪伏法,主动与受害企业达成调解,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47万余元,保障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年中办理的武某伪造企业印章一案,武某私刻企业印章承揽工程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我们通过办案,在使武某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为企业挽回了信誉。2019年8月20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工商联共同开展了“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我市部分民营企业家来院参观座谈,面对面听取诉求和建议,从而更好地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企业的切入点,得到了与会企业家的一致认可。

三、聚焦法律监督主业,切实体现检察担当

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传递和释放检察正能量。

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共监督立案6人,撤案7件,追捕3人,追诉漏罪11起,追诉漏犯8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3件次;在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中,提出抗诉4件4人,提请抗诉1件1人,书面纠正审判活动违法6件次;在刑事执行活动监督中,就社区矫正问题纠正违法22件,就财产刑执行问题纠正违法26件,就监管场所管理及安全隐患问题纠正违法12件。

做强民事检察工作。一是优化生效裁判监督,审查办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件。所办理的宋某诉秦某、嘉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过检察监督还原了案件事实,一宗六年的错案得以改判;二是强化执行活动监督,以怠于执行监督为重点,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6件,并建议执行机关启动纠正程序;三是深化违法行为监督,针对审判过程中违法送达行为,审查办理监督案件3件,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1件。

做实行政检察工作。重点加大了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督促执行机关依法穷尽执行手段,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0件,提出检察建议4件。在审查市环保局申请对某锻件厂、某机械公司强制执行罚款案件中,发现执行机关未严格按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即作出执行程序终结裁定,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恢复执行程序,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2019年,市人民检察院共审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2件,办案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23%。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以民生保护公益监督为重点,办理了桶装水、食盐、畜禽屠宰、餐具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我市市场上桶装纯净水无证生产、冒用商标、非法灌装问题突出的情况,我们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桶装饮用水经营单位367户,立案3起,罚没7万余元,整体提升了我市桶装饮用水质量。今年10月份,我们邀请泊头市爱心公益协会和律师代表召开公益诉讼座谈会,达成合作协议,借助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公共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四、积极参与综治维稳,努力提升检察公信

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信访稳定工作,全年共接待群众来访79件次,处理来信18件,接听12309检察服务热线27个,全部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全年无涉检访、越级访问题发生。

3·15晚会曝光“毒辣条”事件后,我们主动对接市场监督管理局展开联合行动,对我市中学食堂和小学周边商店、餐饮点展开食品安全检查。为确保“一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检察长、副检察长多次深入校园宣讲“一号检察建议”,对学生进行法治培训,与老师开展座谈,有效提高了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护意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娱乐场所雇佣未成年人的问题,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对全市娱乐行业未成年雇工进行全面清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为使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我们通过12309检察服务大厅、案件受理大厅两个对外窗口,全年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512件,法律文书380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23件次,受理网上辩护与代理预约85件次,受理审查民事、行政案件8件,受理申请立案监督案件6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件,办理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1件,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框架基本成型。

2019年,市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开展了“我将无我奋斗,不负人民重托—共和国建设者走进检察机关”、“携手关爱·共护明天”、“检察护航民企发展”等三个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我市劳模代表、企业家代表、学生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院参观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检察工作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五、推动改革精准落地,提升检察专业水平

(一)完成内设机构改革,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2019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原11个内设机构合并为5个部门。同时,我们围绕“确权、监督、归责、增效”四个关键环节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进一步突显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使改革成为推动检察工作开展的内生动力。

(二)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办案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

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等相关文件,三类人员常态化分类管理机制规范运行,检察官与辅助人员搭配的新型办案团队组建完成,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基础的绩效考核细则开始实施,办案运行机制更加顺畅合理,初步形成了各类人员各尽其职、各尽其才的分类管理格局。

(三)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头雁效应进一步发挥

为落实司法改革要求,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本院《入额院领导办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案件属性、案件来源、分案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2019年,市人民检察院6名入额院领导共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104件,有效带动了员额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真正发挥了院领导的领头雁作用。

六、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培树优良检察队伍

2019年,我们持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通过一系列党建工作的开展,使全体检察人员进一步坚定了“四个自信”,增强了“四个意识”,做到了“两个维护”,队伍向心力、凝聚力明显增强。

我们始终坚持把教育培训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业务能力提升为重点,突出实际需求和专业特色。全年组织各类检察人员参加网络和集中业务培训136人次,组织全院岗位练兵3次,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市人民检察院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持续发展。我们深知,检察工作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实现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任务还很艰巨;二是“四大检察”布局、检察资源配置还不平衡,民事、行政检察仍比较薄弱;三是获取检察工作信息、案件线索的渠道不畅,手段有限,不利于广泛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四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依然短缺,队伍整体素质仍需提高。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2020年检察工作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决胜之年,检察机关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市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中心,不断强化全局观念、风险意识、担当精神,在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泊头进程中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紧扣时代主题,在服务发展大局上再谱新篇。坚决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等重大部署,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提供更优的司法供给和检察产品,用担当实干扛起服务全市发展大局的政治责任。

二是聚焦扫黑除恶,在维护和谐稳定上尽显作为。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在深化打击、依法严惩上再发力,打好专项斗争收官之战。主动融入全市社会综治格局,推动平安泊头建设,重视矛盾排查与化解,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构筑坚实的检察屏障。

三是深耕主责主业,在推动四大检察上务求突破。深入推进认罪认罚、捕诉合一等工作,打造办案质量更优、效率更高的刑事检察“优化版”。在“深”“精”二字上做文章,注重各项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打造监督渠道更广、手段更强的民事、行政检察“强化版”。以全市中心工作为引领,找准公益诉讼检察发力方向,加强与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四是锤炼作风素能,在锻造过硬队伍上狠下苦功。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制定完善各类检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党的绝对领导融入各项检察工作,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队伍。

尽忠职守助发展,司法为民谱新篇。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市人民检察院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忠诚履职、主动作为,为推进泊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四大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2019年1月3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

刑事检察是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检察,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逮捕】由公安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不起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的案件,检察官审查后则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权】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检察院对徇私枉法等14个罪名的侦查权。此外,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部门检察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督权】侦查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刑事审判监督,即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通过提起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即对看守所、监狱、法院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

  民事检察是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是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即检察院认为民事、行政案件中裁判不公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的、执行有误的,诉讼、调解是虚假的,检察院都有权力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

③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④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⑤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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