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2月9日在泊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庞维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在泊头市委和沧州市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扎实推进平安泊头、法治泊头、反腐倡廉建设,整体工作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年内,连续六年第三次被评为“河北省文明单位”。
一、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大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新期待,严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防一体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按照“强化初查、慎重立案、以快制胜、注重效果”的总体要求,全年共立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大要案6件6人,占比67%;立办渎职侵权案件5件8人,均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先后查办了任丘市国土局原局长栗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沧州市运河区政协原副主席孙某挪用公款案,沧州市交通局张某、王某涉嫌受贿案,东光县林业局张某等玩忽职守案。其中,任丘市国土局原局长栗某被泊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工作中,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更加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认真贯彻“两个证据”①规定,严禁一切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取证方式和手段;认真开展自侦办案“七个一”②活动,全方位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折不扣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③等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2014年12月25日,中纪委特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寄送感谢信,对我院两名反贪干警在办理“8·29”专案中表现出的奉献意识、纪律意识、骨干意识和专业素质予以充分肯定。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惩防并举两手抓,积极在重点领域和案件多发行业开展同步预防、专项预防。努力推进“送法进机关”常态化、日常化,深入有关乡镇、科局进行预防宣讲,取得良好反响。全年共开展法制宣讲和警示教育活动18次,提供法律咨询300余条,发放《小漫画、大廉政》反腐倡廉漫画选1500册,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632次。
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延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推进平安泊头建设。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犯罪和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45件186人,批准逮捕13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30件453人,提起公诉263件327人,不起诉31件3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6件62人。按市委政法委统一部署,针对环境污染、制假贩假、经济诈骗和“两抢一盗”④等犯罪行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作,重点开展专项打击活动。
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修改后刑诉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⑤工作,对捕后无继续羁押必要而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7人。充分运用刑事和解⑥、刑事被害人救助、检调对接⑦等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全年共促进刑事和解115件126人,办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1件,依法对48名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批准逮捕。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学校和社区,开展了“增强防范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工作做法被省院转发。按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政策,附条件不起诉⑧2件3人。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加强队伍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的检察建议20份,被建议单位均给予回复和采纳。年内,我院被评为“沧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三、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切实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持续加大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力度,开展立案后未报捕、未移诉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和对经济犯罪立案、侦查专项监督活动,依法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全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监督撤案4件,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11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3件(次)。由我院依法追捕的张某涉嫌抢劫、盗窃一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了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监督工作,共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毒豆芽”、“地沟油”、“小电镀”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2件12人。不断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规范简易出庭和量刑建议⑨制度,全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全年共提出量刑建议 200余份,采纳率96%以上;提起抗诉案件12件15人,其中已改判6件6人,发回重审1件3人。依法办理的林某抢劫案等2起抗诉案件被河北省院评为优秀诉讼监督案件(沧州市检察系统共3起),并被推荐参加全国检察机关优秀诉讼监督案件评选。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落实修改后民诉法各项规定,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督促起诉⑩等手段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全年提请市院抗诉案件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办理支持起诉20件,开展民事执行监督7次,督促起诉41件。与水务局联合开展水资源环境污染领域督促履行职责专项监督活动,对水污染大户进行走访,督促相关欠费企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利河道排污、疏通费,通过此次专项活动,各类水费收缴比去年同期提高近20%,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资产,工作做法被市院转发。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进一步加大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全年纠正看守所监内违法6件,纠正脱管漏管8人,配合市院临场监督死刑执行案件1人。
四、强化内外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认真推进各项检察改革工作要求,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检察权力监督制约,着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加强自身监督。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坚持从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项要求抓起,细化操作规范,厘清权力边界。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检查工作,全面加强案件管理。2014年3月,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办案涉及的所有工作流程全部网上操作,严格遵守系统设定的办案程序和期限规定,确保信息准确、规范、同步、完整。
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专门成立推进检务公开办公室,抓住网上网下两条线,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力度、广度和深度。积极推进公开载体建设,开通了泊头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和新浪微博;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程序性案件信息160件,重要案件信息3条,终结性法律文书12份;依托现有条件,将临街平房改造成集控申接待、刑事宣告、律师接待、案件查询、行贿档案查询为一体的检务公开大厅,成为我院便民服务和检民沟通的新平台。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年内两次邀请泊头市部分人大代表来我院视察和座谈,专题报告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两会”期间集中走访人大代表,认真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和建议;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先后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余人,办理意见建议4份,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定期寄送《泊头检察》专刊,主动汇报工作;认真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庭审,对不服逮捕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的自侦案件,全部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牢牢把握队伍建设在检察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按照“规定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有特色”的要求,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了“学党史、铸检魂”专题讲座、“弘扬传统文化,提升职业道德”大讲堂、评选“身边的感动”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干警职业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开展了“认人认门、知情干事”、党员志愿者服务、工作组驻村帮扶等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让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落实到下基层、办实事的具体工作当中。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大力推进队伍全员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努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内部挖潜,试行AB岗制度,保证一线办案力量。大力倡导“勤思考、勇实践、善总结”的良好风气,培养历练多思善谋人才,鼓励干警积极探索工作规律,总结有益经验,用鲜活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全年共完成各类调研文章30余篇,其中7篇调研文章被省级以上刊物采用,3篇文章在全国、全省论文比赛中获奖。年内,1名干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1名干警入选全省综合文字人才库,1名干警入选全省反渎系统侦查业务人才库,1名干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纪律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禁令,重点清理办公用房、吃空饷、公费接待、公车私用等问题。年内,专门成立检务督察办公室,在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整肃机关纪律作风的办法》,对全院的纪律作风情况不定时检查,适时通报全院。对个别违纪人员检察长亲自约谈,保证每位干警守住底线,不犯规,不越界。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和上级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全市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重配合、轻监督”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职能的认知度还不够,宣传工作、检务公开工作还需加大力度;三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没形成较好的人才梯次,培养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的任务还比较重。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决心,这对检察机关而言既是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也给我们工作提出更高要求。2015年,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和上级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法治泊头建设,深入实施政治建检、业务立检、公信树检、素质兴检、科技强检的“五检”总体工作布局,顺应司法改革,突出执法办案,注重监督实效,规范司法行为,历练检察队伍,提升科技水平,努力实现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新突破。
以政治建检为前提,更加注重服务发展大局。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效果,努力为泊头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业务立检为核心,更加注重检察工作实效。保持高压反腐的战略定力,营造“伸手必捉”的氛围,在初查成案率、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效果、立办大要案上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组织好专项监督活动,顺应群众需求,不断强化措施、增强实效,扫除监督盲区。
以公信树检为要求,更加注重检察权力制约。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模式,以公正司法、为民执法的实际表现赢得群众信赖;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发挥案管办公室和检务督查办公室的监督作用,实现对办案人以及案件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加大检务宣传力度,丰富公开形式,增强主动性、便民性和针对性,切实以公开促公信。
以素质兴检为动力,更加注重检察队伍建设。继续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规章、禁令,“深、严、细、实”抓教育管理,以查促变,使督促检查常态化;整合人力资源,完善用人机制,探索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考促学,坚持业务考试常态化,倾力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干警能肩负起依法治国方略中应有的责任和担当。
以科技强检为支撑,更加注重检察信息化应用。将全面提升科技应用能力为重点,以安全保密建设为保障,以电子检务工程为突破口,培养充实技术人才,实现检察机关科技发展从“建用并举”向“以用促建”的战略转型,充分发挥科技对检察工作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各位代表,2015年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起始之年,也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将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院的领导,紧紧依靠市人大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泊头不断做出新贡献!
注释:
①两个证据:是指《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5月联合发布,旨在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
②七个一:2014年以来,沧州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深入开展“一案一评估、一案一提示、一案一建议、 一案一旁听、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建档”活动,简称“七个一”,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法定权益,在对其进行讯问时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全程音频视频同步记录,以保证讯问的合法、公平、公正。
④两抢一盗:指抢劫、抢夺、盗窃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
⑤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落实和体现,有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随意羁押。
⑥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
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诉讼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⑧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年龄、性格、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⑨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它具有启动量刑程序、制约量刑裁判、明确证明责任、预设监督标尺的效力,对于提高量刑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对量刑裁判的制约监督,提高公诉质量和水平有重要意义。
⑩督促起诉: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