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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职责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保密、检务公开等工作;协调督办上级重要工作、批办事项;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及管理检务协作、经费资产、基础建设、科技装备、交通工具、接待、后勤服务、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犯罪及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起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泊头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行政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泊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监督,对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统计分析;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负责检察调研及理论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受理控告、申诉、信访;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电、网等)事项。

(五)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检察宣传、表彰奖励、舆情应对、党建群团、党风廉政、检务督察、离退休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提押、看管、送达等工作,配合检察监督事项

  本部门无下设单位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泊头市检察院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泊头市检察院

行政

副处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市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应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20年预算收入892.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92.56万元,基金拨款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预算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预算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应2020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0年支出预算892.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79.0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313.5万元,主要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社保、医保费用支出;其他支出0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0年预算收支安排892.56万元,较2019年预算减少343.84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326.34万元,主要为人员减少人员经费减少;项目支出减少17.57万元,主要为人员减少社保及医保费用支出减少。

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度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5.5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0年,我单位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万元,与上年减少21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减少。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维费3万元,比上年减少21万元,原因是一部分执法执勤车辆运行费调整到项目支出;

公务接待费1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五、绩效预算信息

 

一、总体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目标

部门总体绩效目标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突出批捕、起诉重点,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努力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促进司法公正;继续抓好专项工作,认真开展打黑险恶专项斗争,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建立完善预防涉险检访长效机制;加强对在逃人员、另案处理人员的专项监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集中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确保取得实效。加大办公、办案装备的改善升级;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管理,切实解决检察队伍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检察干警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提高检查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水平。

 

二、分项绩效目标

 

分项绩效目标

(一)侦查监督

绩效目标: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绩效指标: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占所有案件比例:≤1%为优,≤3%为良,≤5%为中,>5%为差;

批延准确率:批延准确案件占整个批延案件比例100%为优,≥98%为良,≥95%为中,<95%为差;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二)公诉和审判监督

绩效目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绩效指标:

办理案件数:当年实际办理案件数≥300为优,≥264为良,≥198为中,<198为差;

出庭意见采纳率:出庭意见被采纳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8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为差;

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绩效目标: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绩效指标:

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抗诉案件经再审改变案件占全部抗诉案件的比例≥70%为优,≥60%为良,≥50%为中,<50%为差;

案件审结率:审结案件占受理案件的比例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当事人对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满意度:案件办结后当事人的满意程度≥8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为差;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申请人息诉息访案件占全部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的比例≥50%为优,≥40%为良,≥30%为中,<30%为差;

检察建议采纳率:被采纳的检察建议占全部检察建议的比例≥8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为差。

(四)刑事执行检察

绩效目标: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绩效指标:

建设一级规范化监察室数量:建设全省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监察室的数量≥10为优,≥7为良,大于、等于5为中,<5为差;

监督行为及效果满意度: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办案机关、社会各界对监督行为及效果的满意程度≥95%为优,≥85%为良,≥80%为中,<80%为差;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对执行机关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采纳数量占提出总数量的比率≥90%为优,≥85%为良,≥80%为中,<80%为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绩效目标:使我院未检在全省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绩效指标: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导率:指导全省案件数量与报送案件数量的比例≥95%为优,≥90%为良,≥80%为中,<80%为差。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全省办理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例≥95%为优,≥90%为良,≥80%为中,<80%为差。

3、附条件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10%为优,≥5%为良,≥1%为中,< 1%为差。

4、社会调查报告实施率:对未成年人实施社会调查报告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70%为优,≥50%为良,≥30%为中,< 30%为差;

5、案件办结率:办结案件占所有受理案件的比例≥8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为差;

6、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心理疏导、亲情会见、庭审教育、不起诉宣布教育、案后帮扶等特殊检察制度占全部受理案件的比例≥70%为优,≥50%为良,≥30%为中,小于30%为差。

7、不捕、不诉率: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不批捕、不起诉人数占全部涉罪未成年总数的比例≥40%为优,≥30%为良,≥20%为中,<20%为差。

(六)司法辅助

绩效目标: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绩效指标:

出警及时率:及时出警数占总出警数比例≥9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

为差;

委托方满意度:从技术能力、服务态度方面综合考量,委托方满意案件占全部委托案件

的比例≥8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为差;

法警装备购置率:实际购置法警装备数量占计划比例≥90%为优,≥70%为良,≥60%为中,<60%为差;

出警次数:当年实际出警人次≥200人次为优,≥160人次为良,≥140人次为中,<140人次为差。

(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

绩效目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检察工作

绩效指标:

1、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办结率:办结生态环境类案件数占受理全部生态环境类案件的≥80%为优,≥60%为良,≥50%为中,<50%为差;

2、咨询人满意度: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咨询活动中,咨询人对工作的满意度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3、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次数:年内开展宣传工作次数≥3次为优,等于2次为良,等于1次为中,0次为差。

(八)检察公益诉讼

绩效目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绩效指标:

1、同比上年度立案情况≥95%为优,≥90%为良,≥85%为中,<85%为差;

2、同比上年度诉前检察建议情况≥95%为优,≥90%为良,≥85%为中,<85%为差;

3、同比上年度提起诉讼情况≥95%为优,≥90%为良,≥85%为中,<85%为差。

   (九)涉检信访办理

绩效目标: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绩效指标:

1、受理信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率:≥90%为优,≥80%为良,≥60%为中,<60%为差;

2、化解信访矛盾占全部信访比例:≥90%为优,≥80%为良,≥60%为中,<60%为差;

3、错案数占受理案件比例:≤5%为优,≤10%为良,≤15%为中,>15%为差。

(十)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绩效目标: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绩效指标:

1、处置举报线索占全部举报线索的比例: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2、司法救助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90%为优,≥80%为良,≥60%为中,<60%为差;

3、刑事申诉办结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比例:≥90%为优,≥80%为良,≥60%为中,<60%为差;

4、赔偿案件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90%为优,≥80%为良,≥60%为中,<60%为差;

5、错案数占受理案件比例:≤5%为优,≤10%为良,≤15%为中,>15%为差;

6、受理举报、涉检国家赔偿和刑事申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率: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7、移送立案数占初核案件比例:≥50%为优,≥40%为良,≥30%为中,<30%为差;

(十一)综合业务管理

绩效目标: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绩效指标: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十二)综合事务管理

绩效目标: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绩效指标: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100%为优,≥95%为良,≥90%为中,<90%为差。

 

三、工作保障措施

工作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进各项检察业务。提高工作质量,突出批捕、起诉重点,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努力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深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行业和部门,集中力量查办案件;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裁判不公、侵犯人权等违法犯罪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二)继续抓好专项工作,认真开展打黑险恶专项斗争,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建立完善预防涉险检访长效机制;加强对在逃人员、另案处理人员的专项监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集中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确保取得实效。

(三)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管理,切实解决检察队伍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检察干警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坚持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教育两级院领导干部努力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发扬改革的精神和良好作风,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能力,为广大干警做出表率。

(四)全力推进检务保障。做好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工作,加大办公、办案装备的改善升级;提高检查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水平。

(五)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工作保障制度等,为全年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奠定制度基础。

(六)加强支出管理。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编细编实预算、加快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尽快启动项目、及时支付资金、6月底前细化代编预算、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等多种措施,确保支出进度达标。

(七)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实现。

(八)做好绩效自评。按要求开展上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九)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报废处置管理,做到支出合理,物尽其用。

(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对绩效运行情况、重大支出决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督导,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做好审计、财政监督等外部监督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十一)加强宣传培训调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本部门职工业务素质;加强调研,提出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二部分

 

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1、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     冀财政法【2019】23号绩效目标表

151002泊头市检察院

单位:万元

项目编码

151-0504-YQN-HCCN

项目名称

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     冀财政法【201923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预算数

96.00

其中:财政资金

96.00

其他资金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资金支出计划(%

3月底

6月底

10月底

12月底

25.00

25.00

25.00

25.00

绩效目标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率

2、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绩效指标描述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依据

产出指标

时效指标

完成率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率

100资金到位率

冀财政法【201923号文件

质量指标

优良率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率

100资金使用率

冀财政法【201923号文件

效果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社会稳定水平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际到位率

100资金实际到位率

冀财政法【201923号文件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群众满意度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率

100资金使用率实际

冀财政法【201923号文件


 

2、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    冀财政法【2019】22号绩效目标表

151002泊头市检察院

单位:万元

项目编码

151-0504-YQN-HRPQ

项目名称

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    冀财政法【201922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预算数

115.00

其中:财政资金

115.00

其他资金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资金支出计划(%

3月底

6月底

10月底

12月底

25.00

25.00

25.00

25.00

绩效目标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率

2、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绩效指标描述

指标值

指标值确定依据

产出指标

时效指标

完成率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率

100资金到位率

冀财政法【201922号文件

质量指标

优良率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率

100资金使用率

冀财政法【201922号文件

效果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社会稳定水平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际到位率

100资金实际到位率

冀财政法【201922号文件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群众满意度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率

100资金实际使用率

冀财政法【201922号文件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0年,我部门无政府采购预算,空表列示。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泊头市检察院

单位: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采购物品名称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政府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

总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其他渠道资金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七、国有资产信息

   泊头市检察院2019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475.21万元(详见下表),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70万元,主要为办案设备等。

泊头市市直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

1475.21

1、房屋(平方米)

3576.64

477.19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2317

266.74

2、车辆(台、辆)

14

256.37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

 

4、其他固定资产

——

741.65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门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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