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文化
【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属性刍议
时间:2020-02-25  作者:窦清晓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官网  【字号: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属性刍议
 作者:窦清晓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除了与其他国家权力所共有的一些属性之外,和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等相比较,还有一些自己的特有属性。笔者结合自己近年来的学习和思考,试从不同角度分析、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的属性。

  从国家整体权力配置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具有监督性、制衡性的属性。

  监督性。从宪法定位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这一规定可知,我国创设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在法律监督方面的治理需要,故检察权的职能就是法律监督,我国的检察权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监督权。由此可知,监督性是检察权的第一属性。

  制衡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第二层级的各个权力之间也需要有一个制衡机关来制约其他权力,我国把这项权力授予人民检察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就是一个权力制衡的中枢,负责对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权力制约。故制衡性是检察权的第二属性。

  从权力所保护的客体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具有国家性、公益性的属性。

  国家性。法律监督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的监督。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权的行权目的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所保护的客体就是国家的法律不受违背,维护的是国家的利益,体现的是国家性。

  公益性。法律监督的目的既是为了国家法律不受违背,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权的时候,既保护了相关涉案当事人的权益,又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体现了公益性质。另一方面,当出现权利主张缺位的问题时,人民检察院则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这也体现了检察权的公益性质。

  从权力行使的方式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具有司法性、程序性的属性。

  司法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针对的是具体案件,主要职责是通过合法性审查调查,从中发现违背国家法律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这些检察活动,明显不是在执行哪一部法律,而是与司法活动相似。特别是不起诉权的使用,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本身而言意味着程序已经终结,与审判权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近年的司法改革看,检察权独立于其他第二层级的国家权力之外,以及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责任制,也都符合司法权的特征。

  程序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任务就是发现问题,其行权方式是审查和建议(起诉实质上也是建议裁判),这与其他第二层级的国家权力不同。监督所发现的问题,属于行政权解决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解决;属于审判权解决的,起诉到审判机关依法裁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检察权的程序属性是很明显的。

  从权力所追求的价值看,检察权具有人民性、公正性的属性。

  人民性。检察权的人民性在检察工作上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公益诉讼实质上就是为受损的公共利益提供司法救济服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必须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必须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人民群众的监督引入到检察权的运行程序之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检察工作进行评判,等等。

  公正性。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检察工作中可谓是无处不在,既体现在诉讼职能方面,也体现在监督职能方面;既体现在程序过程中,也体现在实体结果上;既体现在对私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对公权力的约束上,还体现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上。

  从权力的发展趋势看,检察权具有互动性、可塑性。

  互动性。有监督就有被监督,只有监督与被监督发生交集才能履行监督职责。检察权不与其他权力进行有效衔接,则不能完成监督任务。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具有互动性的特点。

  可塑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权,是处于行政权、监察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纠偏性权力,既承担着司法制衡功能,又承担着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功能。其特殊的地位,确定了检察权是一项具有可塑性的国家权力。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精神文明创建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泊头检察微博
泊头检察微博
泊头检察微信
泊头检察微信
以法之名,守护英烈荣光
以法之名,守护英烈荣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