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甲驾驶一辆轿车在国道上行驶,乙和丙与其共乘一辆车,此时三人都已经喝了酒。在一拐弯处,甲超过一辆货车,接着三人下车将货车拦住,称货车司机丁行使不当将甲的轿车削蹭,并索要赔偿。丁并没有将甲的轿车剐蹭,便争辩了几句,结果甲乙丙三人将丁打伤并索要了几百块钱后离开,用这笔钱前往洗浴中心洗澡。
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丙三人应定寻衅滋事罪,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抢劫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开看,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是成年人,所以,在犯罪主体上符合抢劫罪。其次是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既侵害了丁的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丁的人身权利,所以,此案在客体上符合抢劫罪。再次是客观方面,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务的行为,甲乙丙三人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迫使丁当场交付几百元现金,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最后是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仅仅是占有财物的手段。本案中甲乙丙故意找茬将丁的货车拦下,目的仅仅是"抢钱"去洗澡,其侵害行为便是获取钱财的手段,三人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主观方面也完全符合抢劫罪的认定。
二、本案不应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不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动机很明显,并不是为了追求耍威风等精神刺激,同时,三人所侵犯的客体并不是公共秩序,所以,本案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三、本案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就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行为犯,立法上没有抢劫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造成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受到侵害,影响恶劣,应当构成犯罪,而不能当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