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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递增,对于很多未成年人来说,一次错误,很可能就会付出一生的代价。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过于严厉的打击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不利于达到有效遏制、预防、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便应运而生。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三条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这是对我国当代刑事起诉制度的一个突破性立法,是我国刑事立法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体现。 

  一、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以及公共利益,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 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其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的附条件性,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一)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审查起诉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和审查起诉时已成年但是其作出具体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 

  (二)定罪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必须是构成犯罪的案件。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各条所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在定罪方面已经不成问题。 

  (三)罪责条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这里的悔罪表现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需要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辨别,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悔罪表现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悔罪”,即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懊恼、悔恨;另一个是“表现”,即行为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是如何挽回或者尽量减少损失的,比如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能否主动坦白认罪,配合侦查、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是否自动消除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造成他人和社会的危害。 

  (四)外部条件 

  对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使司法活动带来更高的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由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方严重伤害,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常常成为附条件不起诉能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立足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努力出发,动员或促使加害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尽量消除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通过真诚的悔罪态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从根本上真正化解矛盾。 

  (五)约束条件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二、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程序 

  (一) 审查程序 

  由公诉人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主体条件、定罪条件和罪责条件。对于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还要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评估风险,化解不安定因素。 

  (二) 论证程序 

  通过前期审查之后,由案件的承办人对于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写出详尽报告,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检察长、检委会进行讨论研究。必要时,对于那些复杂、影响面广、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可以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前,设置一个听证程序。通过实施听证程序,可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发扬司法民主,有效防止裁量不公。 

  (三) 决定程序 

  决定程序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中心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侦查机关、社区等进行协商,或者举行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时,承办人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侦查机关没有提出复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被害人也没有申诉和提起自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 考察程序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考察机关形成联动机制,严格监督被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如果其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表现良好,真正悔过并加以改正,得到考察机构和社会的认可,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终止诉讼程序。 

  三、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监督制约与诉讼救济是附条件不起诉中联系较为紧密的程序。对于享有某种国家权力的机关来说,是一种监督与制约机制;对于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来说是一种救济机制,而相对公诉权来说,同时又是一种制约机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侦查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检察机关须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侦查机关仍然认为复议决定不当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复核决定。但对于重复提出没有新理由的复议,不应再次受理。第二,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上一级检察机关维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第三,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害人也可以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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